行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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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2025年度土地估價機構信用評價(A級資信)結果的通知
作者:2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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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土地估價行業監督管理規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土地估價行業監督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已經部審定,現予發布實施,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土地估價行業監管的重大意義 土地估價行業監管是《資產評估法》賦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自然資源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從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落實自然資源“兩統一”職責、防范化解重點領域風險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土地估價行業監管的重大意義,認真組織做好《規范》的學習、宣傳和培訓,指導行業協會、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準確理解并嚴格執行《規范》。 二、認真履行加強土地估價行業監管職責 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權責一致的原則,制定監管細則,明確職責分工,理清監管邊界,加強對省級及以下土地估價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土地估價機構備案函集中清理,嚴厲查處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行為、以有償提供咨詢服務為名行土地估價之實的逃避監管行為,以及“惡性壓價”“支付回扣”等不公平競爭行為。集中清理情況請于2025年6月30日前報部。 三、促進土地估價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支持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土地估價活動,嚴禁對土地估價機構依法開展的業務進行限制,嚴禁對土地估價結果進行不當干預。支持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加強自身建設,充分發揮行為引導、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依章程對會員進行自律管理,共同促進土地估價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4年12月2日 土地估價行業監督管理規范 一、為規范土地估價行為,加強土地估價行業監督管理,促進土地估價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改革要求,制定本規范。 二、本規范所稱土地估價,是指土地估價機構及其土地估價專業人員,根據委托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定、估算,并出具土地估價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本規范所稱土地估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從事土地估價活動的專業服務機構。 本規范所稱土地估價專業人員,是指從事土地估價活動的土地估價師和國務院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改革后的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專業人員從事土地估價業務,應當加入土地估價機構,并且只能在一個土地估價機構從事業務。 三、自然資源部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土地估價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四、自然資源部負責全國土地估價行業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土地估價行業監督管理制度和土地估價基本準則,監督管理土地估價行業; (二)建立全國土地估價監管平臺,匯集土地估價機構、土地估價專業人員、土地估價報告和信用情況等信息; (三)組織實施全國土地估價行業“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等監管事項; (四)支持全國性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自律管理,接受國家機關的委托,提供公益性土地估價技術服務; (五)其他監督管理事項。 五、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估價行業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估價行業監督管理細則,監督指導設區的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土地估價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估價機構備案; (三)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估價行為,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估價行業“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等監管事項。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以及上級部門交辦或者投訴、舉報發現的違法線索,及時調查處理; (四)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履行職責,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估價行業協會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針對協會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五)支持地方性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接受國家機關的委托,提供公益性土地估價技術服務; (六)其他監督管理事項。 設區的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職責分工,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估價行業監督管理職責。 六、依法設立的土地估價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其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土地估價機構予以備案。 七、依法設立的土地估價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分支機構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如實填報有關信息,上傳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在分支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專業人員資質及相關證明等材料電子掃描件。 備案于分支機構的土地估價專業人員,不計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土地估價機構的評估專業人員人數。 八、土地估價機構、分支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組織形式等企業登記信息,以及土地估價專業人員等重大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其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備案。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變更備案信息后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土地估價機構予以備案。 土地估價機構、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 (一)營業執照被注銷或者吊銷的; (二)不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的; (三)自行申請撤銷備案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土地估價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等情況通過全國土地估價監管平臺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十、土地估價機構及其土地估價專業人員從事土地估價活動,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執行土地估價有關規程、規范,遵守土地估價行業執業準則。 土地估價機構及其土地估價專業人員依法從事土地估價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擾。 土地估價機構及其土地估價專業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對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十一、土地估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估價質量管理、執業風險防范等內部管理制度,對本機構土地估價專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估價規程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對其從業行為負責。 土地估價機構應當依法妥善保管土地估價檔案資料,并根據需要如實提供,接受監督檢查。鼓勵有條件的土地估價機構建立電子檔案。土地估價機構注銷登記的,其土地估價檔案資料保存期限及方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土地估價機構接受委托,應當依法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市場公平原則約定并收取評估服務費用。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人和估價機構的基本情況、估價對象的名稱、范圍、目的、基準時點等估價基本事項,以及委托人應提供的估價所需資料。 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土地估價機構可以與其他土地估價機構合作完成估價業務。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土地估價機構不得將受托的土地估價業務轉由其他機構承擔。 十三、土地估價機構出具土地估價報告,應當加蓋土地估價機構公章,并有至少2名承辦該業務的土地估價專業人員簽名。 土地估價機構在向委托方提供土地估價報告前,應當進行土地估價報告初審、復審和終審三級內部審核程序并完成土地估價報告備案。提交給委托方的報告應當具有備案碼。兩家以上土地估價機構共同出具的估價報告,應當加蓋各機構公章并分別完成備案。 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土地估價機構的名義出具土地估價報告,并按要求完成備案。2名簽名的土地估價專業人員中,應當至少有1名在分支機構備案的土地估價專業人員。 委托人及相關權利人對土地估價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土地估價機構作出說明。 十四、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對土地估價行業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相關資格證書、內部管理制度、土地估價檔案等文件資料,或者進入被檢查單位現場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作出說明,詢問有關人員; (三)對違反法律法規、本規范及土地估價規則規范的行為責令改正。 十五、土地估價機構及其土地估價專業人員、土地估價行業協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處罰情況通過全國土地估價監管平臺向社會公開。 十六、依法設立的全國性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負責實施全國土地估價行業的自律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會員自律管理辦法,對會員實施自律管理; (二)依據土地估價基本準則制定土地估價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 (三)承擔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相關科目的考試大綱編寫、命審題、閱卷等工作; (四)保障會員依法開展業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會員繼續教育; (五)規范會員從業行為,定期對會員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進行檢查,實施自律獎懲,并將自律獎懲情況及時報告行業管理部門; (六)受理對會員的投訴、舉報,受理會員的申訴,調解會員執業糾紛; (七)制定行業內信用承諾制度和評價標準,建立會員信用檔案,將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估價準則的情況計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八)受理對土地估價報告提出的專業技術裁定,組織業內及相關行業專家開展專業咨詢服務; (九)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地根據需要設立地方性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估價行業的自律管理,接受全國性土地估價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十七、委托人認為土地估價機構或者土地估價專業人員違法開展業務的,可以向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投訴、舉報,按照確定的職責分工,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答復委托人。 十八、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作者:2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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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 京政發〔2024〕1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現將《北京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重新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與《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北京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京政發〔2021〕9號)規定的地價標準無變化,屬于依法重新公布。 二、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包括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三、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參照本標準執行。 四、本標準公布后,征收集體土地應嚴格按照本標準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落實征地補償費用。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補償標準按照協議約定執行。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1日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補償標準按照協議約定執行,低于本標準的補齊差額。 2021年5月12日之后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符合本標準。 五、各區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在執行區片綜合地價保證原有征地補償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可采取多元化的補償方式,妥善安排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 六、征地補償標準的執行事關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區政府務必高度重視,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七、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北京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京政發〔2021〕9號)同時廢止。 附件:北京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8日 作者:市場開拓部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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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讀懂:《北京市老舊廠房更新導則》
作者:2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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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國資發產權規〔2024〕8號各中央企業:為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助力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優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加強重大資產評估項目管理 (一)中央企業應當對資產評估項目實施分類管理,綜合考慮評估目的、評估標的資產規模、評估標的特點等因素,合理確定本集團重大資產評估項目劃分標準,原則上,企業對外并購股權項目應納入重大資產評估項目。中央企業應當研究制定重大資產評估項目管理制度或修訂現行資產評估管理制度,并報送國務院國資委。 (二)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參與重大資產評估項目涉及的經濟行為研究論證、盡職調查結果審核(如有)、評估機構選聘等。必要時,可進行全程跟蹤。 (三)中央企業應當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在本集團評估機構備選庫內擇優選聘評估機構執業重大資產評估項目。選聘評估機構應當制定選聘文件,明確項目信息、評價要素、評分標準等內容。評價要素至少包括項目團隊人員組成及其評估標的相關行業的執業經驗、評估工作方案、資源配備、質量控制、費用報價等。其中,費用報價的分值權重不高于15%,費用報價得分=(1-∣選聘基準價-費用報價∣/選聘基準價)×費用報價所占權重分值,選聘基準價為參與選聘的評估機構費用報價的平均值。 (四)中央企業備案重大資產評估項目過程中,如在評估方法、評估模型、重要參數選取以及其他可能對評估結論產生重大影響的特殊事項處理等方面遇到問題,可以書面向國務院國資委申請推薦專家進行論證。必要時,國務院國資委加強對項目的業務指導。 (五)重大資產評估項目完成備案后,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和評估機構委托方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人員以及參與項目評審的專家應當根據本通知所附評估機構執業質量評價表,對評估機構執業質量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后續優化調整評估機構備選庫和選聘評估機構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二、進一步優化資產評估和估值事項 (一)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發生以下經濟行為時,依照相關法律和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以不對相關標的進行評估:1.符合國資監管有關規定無償劃轉股權、資產;2.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家獨資、全資出資企業增資、減資;3.國有獨資、國有全資企業之間進行交易;4.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減資;5.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及其持股比例不變;6.中央企業內部同一控制下的母公司與其獨資、全資子企業之間,或獨資、全資子企業之間以及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完全相同的子企業之間進行交易;7.解散注銷未發生債務或已將債務清償且不涉及非貨幣資產在不同股東之間分配的企業,或資產、負債由原股東承繼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8.擬通過公開掛牌方式轉讓無法獲取標的企業資料的參股股權以及賬面原值低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存貨、固定資產等,或出售、租賃能夠獲取公開市場價格的房產。 (二)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發生以下經濟行為時,依照相關法律和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相關標的進行估值:1.標的為境外企業或資產的交易;2.并購上市公司;3.標的為原創性技術、前沿性技術、涉密技術、“卡脖子”關鍵核心技術、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以及主要任務為研發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等產品且尚未形成穩定銷售收入的企業的交易;4.中央企業管理基金按照市場慣例對外投資或轉讓所持股權;5.標的為有限合伙企業份額的交易。 除上述第一種情形集團公司應當履行備案程序外,其他經濟行為涉及的估值事項管理方式和管理內容,包括管理主體、備案主體、審核主體、工作程序、估值機構選聘、估值結果使用等,由中央企業制定估值項目管理制度予以明確,并報送國務院國資委。三、健全完善知識產權、科技成果、數據資產等資產交易流轉定價 (一)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發生知識產權、科技成果、數據資產等資產轉讓、作價出資、收購等經濟行為時,應當依據評估或估值結果作為定價參考依據。經咨詢3家及以上專業機構,確難通過評估或估值方式對標的價值進行評定估算的,依照相關法律和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以通過掛牌交易、拍賣、詢價、協議等方式確定交易價格,其中掛牌或拍賣底價可以參照其賬面價值、歷史投入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 通過詢價方式確定知識產權、科技成果、數據資產轉讓、作價出資等交易價格的,企業應當組成詢價小組,結合資產特點編寫詢價書,采用詢價公告或報價邀請函的方式通知有意向的交易方,對報價文件進行審閱評定,綜合考慮交易方意圖、實力、價格等因素確定最終交易方。 通過協議方式確定知識產權、科技成果、數據資產轉讓、作價出資或收購等交易價格的,應當結合其賬面價值、歷史投入成本等因素,邀請法律專家、財務專家、技術專家、行業專家在充分論證其法律價值、技術價值和經濟價值的基礎上綜合確定,并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公示。對于一次定價確有難度的,交易雙方可以參照實際應用效果,約定價格調整原則、調整周期、重大事項節點等。 (二)許可使用知識產權、科技成果、數據資產,可以采用銷售額或利潤提成、許可入門費加銷售額或利潤提成等方式確定許可費用。許可入門費和提成率可參照《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專利開放許可使用費估算指引(試行)>的通知》(國知辦發運字〔2022〕56號),結合所在行業的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營業收入利潤率等水平、許可使用對象的數量、許可費用的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確定。四、其他有關事項 (一)多個國有股東對同一評估對象發生相同經濟行為時,經協商一致可以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由其中一方委托專業機構評估或估值,并依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二)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參股的企業發生轉讓或者受讓股權及資產、以非貨幣資產出資、非國有股東增資及減資、解散清算、收購非國有單位股權及資產等經濟行為時,國有股東代表應當比照現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相關規定,發表對相關標的進行資產評估或估值的股東意見,最終以參股企業決策為準。 (三)企業實施需要進行資產評估或估值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評估結果或估值結果作為參考依據,并結合經濟行為目的、協同效應、交易雙方談判情況等合理確定交易價格。企業對外轉讓標的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對外收購標的價格高于評估結果110%時,應當經經濟行為批準單位充分論證合理性并書面同意后繼續交易。作價參考依據為估值區間的,交易價格應當在估值區間內。五、附則 (一)各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地區資產評估管理實際情況,參照執行本通知相關規定。 (二)本通知適用于境外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附件:1.評估機構執業質量評價表 2.中央企業估值報告審核指引 作者:2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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